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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seo公司甄选16火星(合集)4篇

2024年北海seo公司甄选16火星 篇1

这个计划叫“火星一号”计划。它拥有所有骗局的共同特征,唯一缺乏的恰恰是它的科学性。

(火星一号移民计划)

有人将“火星一号”计划与美国商人埃隆·马斯克的“火星移民计划”相混淆,这是不对的。虽然目标都是将人送上火星,但实际上这是由两个不同机构炒作的完全不同的计划。

最近曝出消息的是荷兰人巴斯·朗斯多普创立的非盈利组织“火星一号基金会”的运营公司Mars One Ventures宣布破产。

2012年,巴斯·朗斯多普创立“火星一号”并向外发布公告,说他们计划向火星发射一艘载人飞船,将两男两女共四人送上火星,并在火星建立“人类第一个永久的殖民地”。

(巴斯·朗斯多普)

Mars One Ventures是个营利性公司,这个公司加上“火星一号基金会”总共只有4个人,注册地址在荷兰阿默斯福特的一个办公楼,办公室是租的“灵活办公区”。Mars One Ventures公司下面还有一个下属的“星际传媒集团”,负责出售转播权和拉广告。

有了吸引眼球的雄心勃勃的目标,有了运营的机构,接下来就是对目标进行包装。

“火星一号”项目对外宣称说现在人类移民火星的所有条件已经成熟,他们需要做的就是吃第一口螃蟹。“火星一号”声称他们将在2020年就发射一个机器人火星着陆器和火星轨道器,然后在2024年将组成一个四人机组,在2026年这几个人将“定居”火星,不会返回地球。

(火星一号)

Mars One不是航空航天公司,也不会制造硬件。巴斯·朗斯多普假设所有主要部件都可以在航空航天市场上买到,并且说“火星一号”已经确定了火星任务的每个部分至少有一个潜在的供应商。2012年8月31日,“火星一号”宣布收到其第一批赞助商的资金,赞助商包括Byte Internet(荷兰互联网提供商); 荷兰法律公司VBC Notarissen; 荷兰咨询公司MeetIn; New-Energy.tv(一个专注于能源和气候的独立荷兰网站); 和Dejan SEO(一家位于澳大利亚的搜索引擎优化公司)。

经过一番市场预热和媒体炒作,“火星一号”鸣锣开张,它的第一步计划是向全球招募第一批登陆火星的志愿者。报名参加海选的需要跟据本国经济情况缴纳从5美元到75美元不等的报名费,第一批报名截止时间是2013年8月31日。据“火星一号”其后宣布,共有20万人提交了报名表,有4,227名申请人支付了注册费。

2013年底,“火星一号”宣布共有来自107个国家的1058名申请人被选中,有2人来自咱们这儿。其中有586名男性(55.4%)和472名女性(44.6%)。有347人拥有学士学位,159人拥有硕士学位,29人拥有医学博士学位。大多数申请人年龄在36岁以下且受过良好教育。

从上面的资料看,所谓的一万中国人报名估计绝大多数也就是在它网站上填了个表,实际交钱的并没有多少,有消息说交了钱加起来凑不够100个。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当时向国外帐户付款并不是那么简单,不像今天你刷个微信或支付宝就可以交钱了,那时候你需要刷国际信用卡的。许多人一到付款页面就打住了,倒不是嫌11美元多,而是它麻烦啊!

(火星一号基金付款页面)“火星一号”热闹了几年,在这几年里它到底做了些什么?搞宣传。

它通过海选活动招了一千多人,然后搞一轮又一轮的海选活动,同时候选者想要进入下一轮是要交费的,你交的越多,入选的机会就越大;到了第三轮后,候选者想进入“最终面试名单”需要将其财产的75%捐赠给“火星一号”,理由很简单,你去火星的是张单程票,人都回不来了,要财产干啥?

事实上没有人真正去参加到最后的面试,没有人跟荷兰“火星一号”的团队成员实际见过面,所有的交流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所谓的筛选就是,他给你放一段宣传视频,然后你在他们提供的表格里勾选“Yes”或“No”。“火星一号”的创始人承认,这就像玩一个电脑游戏,你需要购买“点卡”,钱捐够了才可以进下一轮。

(火星单程票)

我们都知道筛选一名航天员是需要经过严格的身体与心理素质筛选与考核的,只有各方面素质优异的佼佼者才能被选中,但“火星一号”显然不是这样,他们玩的就是一个十分刺激的游戏:你是一个火星迷?你愿意为了第一个登上火星付出一切甚至生命?那好,拿钱来。“火星一号”破产。

尽管没有任何一个严谨的科学家和任何一间航天公司看好这个要在2023年将人类送上火星的项目,但“火星一号”和它的创始团队一直在欺骗可怜的火星迷们,直到从他们的钱包里榨干最后一枚硬币。

2017 年2月5日,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Mars One Ventures AG的股票交易暂停。Mars One 于2019年1月15日被瑞士法院宣布破产,并作为一家公司永久解散。

(梦想破灭)

游戏结束。

它的网站mars-one到现在还能登录。你想去看看吗?

2024年北海seo公司甄选16火星 篇2

不用太担心。我是认真的回复你。

但要提醒亲戚朋友,你老公的姐姐在北海做传销,不要给她打钱,不要受她诱骗再入这害人勾当。一般这种走火入魔的人已经不可救药,九头牛都拉不回,也不要试图解救,成功率很低,纯属浪费钱财。

只能等她没钱了,又拉不来人,她可能会醒悟,不过老家是回不去了,因为没脸见人,如果有亲戚朋友受其骗,更是不敢再回去。

你也要放心,北海气候温暖,物产丰富,物价也不高,极宜生存,从没听说哪个在这搞传销的有饿死的传闻,传销骗不来人了,他们会走出封闭的传销屋求生存,有小成本的摆地摊卖水果,卖各种家乡小吃,没有钱的会去打工,或者海滩上学着本地人挖螺卖,有力气又懂技巧的很快上手,一天挣几百都不是问题,到了这一步,他们不干传销了,觉得传销是害人的了。因传销而来北海,最后回不去了,只能在北海生存发展,没想到在北海的发展也不错,甚至比家乡好多,也算坏事变好事了。据本人所知,有不少原来搞传销的人已迷途知返,在北海做起正经工作或生意,安份守纪挣钱,有的已经购房置业。北海人不排外,虽然外地人来搞传销败坏了北海的名声,北海人很气恼,但也没有办法,全国傻子太多,骗子明显不够用,还好他们不骗北海本地人,本地人也不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都相安本份,该出海打渔的打渔,该做生意的做生意。

所以你要放心,无非是她的七万钱财没了,人应该还是好好的,只是脑筋还转不过来。希望你老公的姐姐也能早点醒悟,不再害人害己。

2024年北海seo公司甄选16火星 篇3

首先,北海做传销的确实多。但是我要澄清一点,北海做传销的都是外地人,本地的他根本不让你做。如果说北海是传销之都,那我的解释是,北海,之前那些传销人的寻找的一个集中地而已。北海人不会做传销。

至于你说的,一家子都做传销,还每天打电话联系你,证明他想把你拉下水。但是你又已经明确的知道他们是做传销。这个前提下,他们想拉你去做传销,基本上是不可能了,因为你自己了解了他们的套路。

但是你说你要怎么办,那就看你是想解救他们,还是你自己不要做传销就好了。因为你已经知道他们做的是传销,我觉得,基本上他们已经没有可能拉你进传销组织了,除非你自己自愿。如果你想解救他们,就去报警,去把他们说服。但是基本上做传销的,已经被洗脑了,想说服他们基本上是很难很难的。那就只有依靠国家了,报警去销毁他们的传销窝点。

不管怎么样,就看你自己内心是怎么想的

2024年北海seo公司甄选16火星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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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分析:

张女士两年前被骗到广西做传销,她被“洗脑”后,她将其朋友施先生也骗到广西做传销。后来,施先生得知上当后,将张女士告上法庭,法院判令双方均有责任。12月4日,五华法院执行法官在昆医附二院找到张女士,张女士一听说要被处罚款,竟下跪求情:“法官,我错了,不该躲,但我也是受害者……”

起因? 拉朋友下水做传销

2007年中旬,张女士邀约朋友施先生到广西桂林宣传“连锁销售阳光工程”(实为传销),施先生被传销人员“洗脑”,对外宣称:投资69800元,就能成为千万富豪。在张女士和侯女士的怂恿下,施先生决定放手一搏,拿出多年的积蓄做“连锁销售阳光工程”。

2007年7月24日,施先生按照张女士和侯女士的要求,将69800元打在侯女士的银行账户上,施先生打款后第二月,便得到19000元。

半年时间过去了,施先生发现所谓的“连锁销售阳光工程”并不阳光,他们做的就是传销,施先生要求退回投资剩余的50800元,却遭到拒绝。施先生回到昆明后,将张女士和侯女士(二人均是昆明人)一并告到五华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50800元。

法院? 原告被告均有责任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他们在整个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是自愿进行的,判决驳回了施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施先生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昆明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一方面是侯女士和张女士在自己参加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以介绍、旅游等方式发展施先生作为下线,并从中获得返款,其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应当对施先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施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对该非法活动的性质等进行详细了解和理性判断的情况下,轻信该非法活动能使其获得利益,本身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张女士和侯女士的赔偿责任,于是,认定张女士和侯女士分别承担40%,施先生承担20%。

今年6月19日,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张女士赔偿21720元,侯女士赔偿21220元。

执行?

“老赖”多次关机不接

判决生效后,张女士一直躲着不露面,执行法官多次打她的电话,她只要一听见是法官打的电话,随即就关机。

12月4日晚上9点左右,执行法官亲自找到张女士,由于张女士有经济偿还能力而拒绝偿还,因此,执行法官决定对张女士进行处罚。张女士听到这个决定后,竟然耍起泼并声称:“你们如果要处罚,我就死给你们看。”

执行法官说:“你的态度很差,还不知道自己的错误,要对你罚款。”张女士当即下跪:“法官,我错了,你们不要罚款了,我愿意履行法院判的金额。”

第二天,张女士就叫其妹妹到法院交完了所有债务。

点评:

这个案子有例推作用,只要能立案,就可以得到结果,不满意可以上诉到中院,所以很有实际意义。这是法律的直接打击,这可不是负调控,罚款可是真格的。没证据可以制造证据,推荐人能否因为没有汇款凭证否认事实?银行有底单可查询的。说谎抵赖可能最后责任更大,承担金额更多。

亿霖传销案”获利万元以上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警方10日表示,公安部门将采取措施继续依法追缴“亿霖传销案”涉案人员违法所得,获利万元以上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11月底如主动自首并退回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北京警方表示,为继续依法追缴亿霖案件涉案传销人员违法所得,最大限度减少购林人损失,近期公安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追缴违法所得:一是在11月底前,鼓励参与“亿霖传销案”、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尚未退回赃款的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退回违法所得;二是11月底前没有主动退回违法所得的涉案传销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缴,并视事实和情节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亿霖案件购林人和社会公众可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线索,协助公安机关追缴涉案赃款。

北京警方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亿霖集团销售林地的营销模式是典型的“金字塔”结构,其销售人员共分4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经理、销售部长。各级销售人员均无固定工资,其收入全部从被发展的购林人的购林款中按不同比例提成,业绩越高提成越高,上级以下级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获取报酬。销售人员必须自购林地10亩以上才可以介绍他人购林并获得提成资格,以此方式收取入门费。经查证,亿霖集团上述销售林地的模式完全符合《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各要件的规定,属于传销。

根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禁止传销条例》之规定,积极参与亿霖集团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且有违法所得的,属于传销参与人员;其他以投资林地为目的、未发展下线,也未获取违法所得的购林人,不属于传销参与人员。

警方指出,传销参与人员所取得的收益,完全是按照级别、业绩从购林人购林款中获取的提成,而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传销参与人员,已达到了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犯罪的追诉标准,警方将追究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必须退回。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参与亿霖集团传销犯罪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人员,除主犯外,其行为虽然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如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回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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